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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于开庭了,但为什么只有一个法官?

洛法宣 洛阳中院 2023-08-27

在法院,有一种诉讼方式叫做独任制审理
群众对它的质疑一般很统一:
“开庭为什么只有一个法官?”
“一个法官审理?肯定不靠谱!”



面对大家的疑问,我们想说
独任制审理
可能和你认为的
(亿)点点不一样
在解答大家的疑问前先来看看经典案例↓↓↓

▲采用独任制在线审理二审案件


2019年1月,崔某在与他人合抬槽钢时从四楼坠落受伤并被鉴定为9级伤残。因与崔某确定劳务关系的某装饰公司拒绝赔偿,崔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宣判后某装饰公司不服上诉至洛阳中院。
因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且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洛阳中院二审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经承办法官的进一步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但因当庭未能达成调解合意,遂转入该独任法官对接的调解团队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天出具调解书并随即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独任制审理到底是什么?

↓↓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独任制审理”


什么是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其中,洛阳成为试点地区之一。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五项任务之一。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以下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中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我对独任制审理

有异议该怎么办?



减法官但不减权利。当事人对独任审理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依法转为合议制进行审理,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




独任制审理如何

保证公平公正?



减法官但不损公正。独任制虽然由法官一人审理,但相比合议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不减少,独任法官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独任审理权利义务告知书”,确保当事人及时明悉权利义务。并且,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减法官但不减质量。独任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比较复杂或者有争议的,需要听取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需要发改或者院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独任法官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是否转为合议制审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减法官但不减监督。针对独任制审理特点和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于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纳入院庭长监督范围,由庭长定期抽查,实行常态化监督,同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定期分析研判二审独任制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严把独任制案件“质量关”,确保“程序简化但权益不减,权力扩大但监督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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